近日,據“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公眾號消息,4.3萬元購買抵押車,不到一年車子被拖走,男子起訴原車主和擔保公司,是否能要回購車款?
“抵押車”,即車輛的所有權人向銀行或者個人申請借款而用作抵押,并且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的車輛。目前,二手車市場仍有抵押車買賣現象,一旦車輛發生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盜竊等問題,買受人就會面臨錢車兩空的境地。日前,象山區法院審結了這起因購買抵押車引發的糾紛。
低價購入抵押車,是真的便宜?
李某經營一家二手車寄賣行。2022年9月底,王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其發布出售一案涉奧迪車輛的廣告,王某心動不已,便與李某取得聯系協商購車事宜。李某明確表示這是抵押車,無法過戶,所以價格優惠。經過考慮,10月13日,王某以4.3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涉案的奧迪抵押車,并與李某簽訂了《機動車轉押協議》和《債權(抵、質押權)轉讓免責協議》,協議明確規定,若發生被盜搶等所有風險由王某承擔。2023年9月的一天,王某將車停在某停車場,卻被某擔保公司拖走了,只留下一張“車輛控制通知書”。
原來,該車車主秦某于2022年1月購買了上海某融資公司的奧迪車并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分期付款,車輛通過車管部門抵押登記于該公司。然而,車主秦某沒多久便付不起尾款嚴重逾期,該公司便將上述債權轉讓給某擔保公司。2022年5月,秦某因急需用錢,便向經營二手車寄賣行的李某借款4萬并將涉案車輛抵押給了李某,并如實告知其涉案車輛有抵押登記的情況,后因秦某到期無法歸還借款,李某將該抵押車轉押給了王某。
因車輛已經流向市場,所以擔保公司依法保全該車輛將車拖走。氣憤的王某將原車主秦某及拖車的擔保公司起訴至象山區法院,要求拖車的擔保公司賠償購車款,原車主秦某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中,秦某表示,涉案車輛不是自己賣給王某的,賣車的錢也不是其收的,車輛是被擔保公司拖走的,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擔保公司則表示,公司享有涉案車輛的債權,因車主到期未能付清尾款,按照合同約定,故將車輛收回。
明知風險仍購進,法院認定合同有效
被告秦某將涉案車輛抵押給李某,因秦某逾期不能贖回抵押車輛,李某有權將抵押車輛出售償還本金。本案中,李某對涉案車輛抵押情況并無隱瞞,原告王某完全知曉,可見原告王某與李某之間訂立的車輛買賣合同系雙方自愿達成,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等,應為有效合同。王某在明知其購買的車輛系抵押車輛,無法辦理正常過戶手續的情況下,仍進行車輛交易,屬于自擔風險的行為,故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擔保公司是否承擔侵權責任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北景钢?,原告王某雖然購買了該案涉車輛,但并不會影響抵押權,被告擔保公司作為抵押權人依舊可行使抵押權取回抵押車輛,讓原告喪失對車輛的占有。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钡囊幎ǎ桓鎿9镜牡盅簷嘁呀涋k理了登記,無論案涉車輛經過多少次轉讓,被告擔保公司作為辦理了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就案涉車輛行使抵押權而不論抵押車輛所有權人歸屬以及受讓人善意與否。據此,被告擔保公司收回原告王某占有的案涉車輛于法有據,故被告擔保公司不應承擔本案的侵權責任。
被告秦某是否承擔侵權責任問題
被告秦某雖然是案涉車輛的登記車主,但被告秦某與原告之間不存在車輛買賣合同關系,案涉車輛也不是被告秦某收走,原告王某不能舉證證明被告秦某對原告失去案涉車輛存在過錯。故對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秦某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當前,二手車市場仍存在大量抵押車買賣現象,抵押車雖然價格低廉,但購買抵押車存在重大風險,一旦車輛發生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盜搶等問題,買受人就會面臨車財兩空的境地。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購買二手車時應通過正規渠道,慎重檢查車輛手續是否齊全,認真看清購車合同條款,購買后及時辦理過戶手續,確保汽車交易合法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