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舉個栗子吧:債務人A租B企業的廠房生產,機器設備抵押給C銀行,A經營不善,閉門歇業。為防止上下游客戶搬走機器設備,A請B派人看管保養。法院拍賣處置機器設備后,由于A無其他資金支付拖欠B的保管維修費用,處置款首先分配給了B,扣除水電、搬運等費用,所剩無幾,C銀行白折騰一場。
這算有渣的,更有甚者,機器設備一旦停止運營,需要重新檢修,不停機吧,水、電、工人工資的投入象個無底洞。走完漫漫處置程序,價值如三伏天的冰棒,化成了一攤水,還得倒貼評估、拍賣、保管、維修等費用。即便特定行業的值錢設備,總得有同業購買或重組吧。商業銀行作為抵押權人甩手不管吧,似乎又不盡責,誰能說得清為啥放棄抵押物呢?
不過實務中,總是有繞不過去的,那就簡要跟大家說個一二三吧。
機器設備抵押分為兩種形式,一是針對一臺或多臺機器設備設定普通抵押,二是機器設備與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一起形成浮動抵押。機器設備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鑒于浮動抵押的部分押品很難特定化、具體化,設立抵押時價值不確定,一般僅作為補充擔保。
1.如何選擇抵押登記機關
1.1.機器設備浮動抵押:銀行應選擇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登記辦理部門。
1.2.機器設備普通抵押:
1.2.1如果機器設備所在地和抵押人住所地二者不一致的,為保障銀行抵押權人的權益,建議分別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機器設備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1.2.2如果機器設備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動產抵押登記辦法》(2016年9月1日實施,效力層級低于《擔保法》(規定登記部門為財產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為由不予受理,可爭取其出具不予受理回執,防止抵押人或第三人未來以登記部門不適格為由否認抵押效力進行抗辯。
2.將抵押物登記特定化
鑒于司法實務中,已經出現了因機器設備抵押登記內容無法使抵押標的物和其它未設定抵押的同類型機器設備相區別,導致不支持銀行優先權的案例,建議:
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制作抵押合同及相關登記文件時,除了機器設備的合同號及發票號,應將能顯著區別于其他機器設備的標識信息(比如發動機序列號、機器設備序列號等)記載于《動產抵押登記書》、《抵押合同》等文件中。若仍難以確定將該機器設備特定化的標識,可以考慮聘請專業第三方機構提供協助。
3.關于抵押機器設備在貸前調查及貸后管理中應注意的事項
3.1抵押價值評估
3.1.1.在貸前調查和貸后管理中深入了解企業生產工藝和專業設備的內涵,審慎選擇機器設備抵押價值估值方式,必要時應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對機器設備抵押價值予以評估。
3.1.2.貸后根據技術更新、機器設備使用狀況作動態合理估值。
3.1.3.對于浮動抵押的原材料、產成品,定期盤存企業庫存,記錄該類資產的品名、型號、標號等。尤其貸款企業可能發生危機時,應向企業索取相關資料,對庫存品名和數量有較為準確的記錄。以作為抵押物價值確定、資產查封和庭審證據。
3.2.定期核實機器設備權屬狀況
機器設備的權屬變更自設立及轉讓交付時發生效力,普通機器設備也并無轉讓強制登記之說。如果企業先向商業銀行抵押了機器設備,后私自轉讓,銀行很難及時察覺。
建議:商業銀行應了解抵押的機器設備有無權屬變更登記部門,如無,則應動態查驗機器設備買賣合同、設備款項支付憑證、發票、機器型號、保修記錄等,核實所有權及他物權權屬狀況,必要時開展現場檢查。
4.機器設備的抵押權劣后于留置權、抵押權設定前抵押人的欠繳稅費
建議:商業銀行應審慎評估機器設備未來處置變現的難易程度,如:機器設備是否為監管、減免稅貨物,企業是否持續依法合規經營,過往有無欠繳稅的記錄,廠房為租賃還是自有,有無欠交的大額維修費用。
4.1.機器設備由他人保管、運輸、維修等,未支付費用的,保管人、承運人、維修人有權留置設備,并以處置款優先受償,此權利優先于抵押權人。
4.2.銀行接受減免稅機器設備進行抵押的,在抵押權設立之前須經海關等監管部門審批。當減免稅申請人抵押貸款無法清償需要以抵押物抵償時,抵押人或者抵押權人先補繳海關稅款,或者從抵押物的折(變)價款中優先償付海關稅款。
見《海關法》第37條;《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第32條。
4.3.抵押人在設定機器設備抵押前已經欠繳稅費的,稅費優于抵押權獲償。
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5條。
5.抵押資產的保全和處置
貸款企業出現授信風險,恢復生產無望,商業銀行可以向法院申請查封,請企業或第三方看管抵押的機器設備并負責日常維修保養,以防工人或其他債權人搬運、毀壞機器。不過,由于保管維修費一般發生于保全至處置期間,訴訟中費用還未確定,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只有銀行自己墊付或在未來處置變現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