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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文字號】中國人民銀行令〔2017〕第3號
【發(fā)文部門】中國人民銀行
【發(fā)文日期】2017年10月25日
解讀
時隔十年,應收賬款質押新規(guī)于2017年10月25日發(fā)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點修改內容具體如下:
1、基建項目收益權可質押!
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包括現(xiàn)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但不包括因票據(jù)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轉讓的付款請求權。
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
(一) 銷售、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出租動產或不動產等;
(二) 提供醫(yī)療、教育、旅游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
(三) 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huán)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項目收益權;
(四) 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活動產生的債權;
(五) 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
2007年辦法的對應收賬款的定義: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xiàn)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jù)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
(一)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
(二)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
(三)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
(四)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
(五)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解讀:請注意這里的兩點變化!
①將“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細化為“提供醫(yī)療、教育、旅游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
②將“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修改為“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huán)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項目收益權”。
這里直接明確了基礎設施和公用項目收益權可以質押!
之前實踐中就有不少地方政府和平臺公司通過項目收益權向金融機構融資,但由于收益權并非法定概念,同時考慮到沒有統(tǒng)一的質押登記機構,不少金融機構在參與這類項目都是非常謹慎。
此次明確了項目收益權可以質押后,這將有利于推動這類項目的開展。
2、登記期限:從“1-5年”擴展為“0.5-30年”
條文:
第十二條
質權人應根據(jù)主債權履行期限合理確定登記期限。登記期限最短6個月,超過6個月的,按年計算,最長不超過30年。第十三條 在登記期限屆滿前 90 日內,質權人可以申請展期。質權人可以多次展期,展期期限按年計算,每次不得超過30年。
解讀:此條對登記期限做了規(guī)定,和原辦法相比有了較大的變化:
1、將登記期限從“1-5 年”擴展為“0.5-30 年”。
根據(jù)央行的修訂說明,這是為了更好地滿足賬期較短的普通貿易類應收賬款融資,以及賬期較長的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權為質押的融資需要。
2、展期的規(guī)定也相應的有所變化。
原來的規(guī)定是“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5年”,而此次的規(guī)定是“可以多次展期,展期期限按年計算,每次不得超過30年”,這意味這每次展期的期限應當在1年以上。
綜上兩點,新的質押登記辦法對PPP融資是利好。
首先明確教育、醫(yī)療等服務內容,相當于可以對政府購買部分進行了細化,為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申請融資起到了推動作用。
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huán)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領域的范圍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發(fā)改委(2015)25號令的特許經營范疇保持一致,明確了特許經營收益權質押登記的可行性。
期限延長至30年,與PPP的最長期限保持一致,有利于項目公司與貸款金融機構就貸款期限延長有了法律的保障。
同時,按照最新的PPPABS最新的掛牌與信息披露規(guī)定,有利于計劃管理人能夠更方便查詢PPP項目收益權的質押登記情況,增強PPPABS操作透明度,但同時在已經利用收益權融資的PPP項目必須由質權人通過注銷質押登記(而不僅僅是質權人同意)才能開展PPPABS,保持基礎資產的零瑕疵增添了一定的難度。
修訂說明及原文如下: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修訂說明
(2017年10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中國人民銀行于2007年9月30日頒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4號)(簡稱《登記辦法》),規(guī)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活動。
經過10年實踐,應收賬款融資業(yè)務在我國迅速發(fā)展,為適應市場發(fā)展需求,進一步切合業(yè)務實際,人民銀行對《登記辦法》進行了修訂,經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長辦公會審議,于2017年10月25日發(fā)布《登記辦法》(2017年修訂)。
現(xiàn)將主要修訂內容說明如下:
一、《登記辦法》修訂的必要性
現(xiàn)行《登記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實施以來,有效地指導和規(guī)范了我國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業(yè)務,保障了根據(jù)《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要求提供的登記服務。
但隨著我國應收賬款融資業(yè)務的快速發(fā)展,《登記辦法》在實施過程中面臨一些新問題,亟需補充和完善。
例如,應收賬款的現(xiàn)有定義不能涵蓋實踐中已開展業(yè)務的應收賬款種類、應收賬款轉讓登記有實踐無指引、登記期限的設定與實踐中業(yè)務開展期限不吻合等情況。
結合業(yè)務實際,為更好地引導用戶開展應收賬質押登記與查詢,保障交易安全,維護金融市場穩(wěn)定,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康發(fā)展,人民銀行在深入研究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登記辦法》進行修訂。
二、增加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的規(guī)定
轉讓和質押是應收賬款融資的兩種形式,但我國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立法缺失,使得實際業(yè)務中交易一方(質權人或受讓人)面臨一筆應收賬款同時被質押和轉讓,或被重復轉讓的風險。
隨著應收賬款融資業(yè)務的日益擴大,市場要求建立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制度的呼聲強烈。
為順應市場發(fā)展需要,根據(jù)各地方及行業(yè)協(xié)會對轉讓登記認可情況,《登記辦法》在不突破現(xiàn)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在附則中增加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參照質押登記辦理的條款(第三十三條)。
轉讓登記雖為非強制性規(guī)定,但有助于引導更多市場主體開展登記與查詢,保護交易安全,為進一步在法律層面明確轉讓登記的法律效力積累實踐經驗。
三、完善應收賬款定義
隨著應收賬款融資業(yè)務的發(fā)展,實踐中用來融資的應收賬款類型豐富多樣,銀行、保理公司等機構對完善和調整《登記辦法》列舉應收賬款的范圍需求強烈。
為切合業(yè)務實際,對應收賬款定義(第二條)修訂如下:
一是增加兜底條款
定義部分增加“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
列舉部分增加“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滿足金融機構目前已開展的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yè)務創(chuàng)新需要;
二是將“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細化為“提供醫(yī)療、教育、旅游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以契合目前市場發(fā)展的實際情況。此外,還對其他文字表述予以調整。
四、調整登記期限
將登記期限從“1-5年”擴展為“0.5-30年”(第十二條),以更好地滿足賬期較短的普通貿易類應收賬款融資,以及賬期較長的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權為質押的融資需要。
五、若干登記事項的修改
為進一步完善公示登記事項,更好地引導用戶開展登記查詢工作,本次修訂還調整了異議登記通知時限(第二十條),完善出質人身份信息數(shù)據(jù)項(第十條),增加應收賬款質押的定義(第三條)、列明遲延注銷登記的責任(第十七條)、將仲裁裁決作為撤銷登記依據(jù)(第二十一和二十二條)、增加登記費用條款(第三十二條)。此外,根據(jù)上述變化,對《登記辦法》中相關文字表述也做了相應修訂調整。
2017年10月30日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7〕第3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中國人民銀行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4號發(fā)布)進行了修訂,經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長 周小川
2017年10月2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保護質押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包括現(xiàn)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但不包括因票據(jù)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轉讓的付款請求權。
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
(一) 銷售、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出租動產或不動產等;
(二) 提供醫(yī)療、教育、旅游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
(三) 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huán)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項目收益權;
(四) 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活動產生的債權;
(五) 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質押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應收賬款出質,具體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合法擁有的應收賬款出質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質權人有權就該應收賬款及其收益優(yōu)先受償。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聯(lián)網的登記公示系統(tǒng)(以下簡稱登記公示系統(tǒng)),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并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征信中心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有關活動進行管理。
第六條 在同一應收賬款上設立多個權利的,質權人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行使質權。
第二章 登記與查詢
第七條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通過登記公示系統(tǒng)辦理。
第八條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由質權人辦理。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前,應與出質人簽訂登記協(xié)議。登記協(xié)議應載明如下內容:
(一)質權人與出質人已簽訂質押合同;
(二)由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
質權人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登記。委托他人辦理登記的,適用本辦法關于質權人辦理登記的規(guī)定。
第九條 質權人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時,應注冊為登記公示系統(tǒng)的用戶。
第十條 登記內容包括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基本信息、應收賬款的描述、登記期限。質權人應將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協(xié)議作為登記附件提交登記公示系統(tǒng)。
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單位的,應填寫單位的法定注冊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組織機構代碼或金融機構編碼、工商注冊號、法人和其他組織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等機構代碼或編碼。
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個人的,應填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有效身份證件載明的地址等信息。
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將主債權金額等項目作為登記內容。
第十一條 質權人應將填寫完畢的登記內容提交登記公示系統(tǒng)。登記公示系統(tǒng)記錄提交時間并分配登記編號,生成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初始登記證明和修改碼提供給質權人。
第十二條 質權人應根據(jù)主債權履行期限合理確定登記期限。登記期限最短6個月,超過6個月的,按年計算,最長不超過30年。
第十三條 在登記期限屆滿前 90 日內,質權人可以申請展期。
質權人可以多次展期,展期期限按年計算,每次不得超過30年。
第十四條 登記內容存在遺漏、錯誤等情形或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的,質權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質權人在原質押登記中增加新的應收賬款出質的,新增加的部分視為新的質押登記。
第十五條 質權人辦理登記時所填寫的出質人法定注冊名稱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變更的,質權人應在變更之日起4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質權人辦理展期、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與出質人就展期、變更事項達成的登記協(xié)議。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權人應自該情形產生之日起 1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質權實現(xiàn);
(三)質權人放棄登記載明的應收賬款之上的全部質權;
(四)其他導致所登記權利消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