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VS“質押”
話不多說,直奔主題,先聊這個抵押和質押的區別:
1、占管權的區別
頭一個叫這個東西的占管權,啥是占管權呢?
說白了就是我押這個東西,是誰占著誰管著,在誰的手里拿著。如果是抵押的話這個東西的占管權在我手里,說白啦,雖然我的東西押給你,但是咱倆只是辦理了抵押的這套手續,這個東西我繼續占著、用著、管著;但是質押的話就不一樣,這個東西的占管權到您手里了,這個東西您占著、管著,當然你要是管壞了,你還得賠我。
所以大家來看,以前大部分的車貸類項目都是質押。為什么呢?因為車這個東西四個輪大家怕它跑啦,如果是我向您借錢,我還繼續占著管著這車,您覺得不放心,所以說你直接把車收回去了。
但是房的項目基本都是抵押,咱們去房管局辦了個手續,因為房這個東西跑不了,我也不擔心你把房子弄跑了,所以說辦個抵押,我向您借錢我還可以繼續住這個房使這個房,當然這是以前的情況。
現在百分之八十五的車輛都已經變成了抵押了,也就是去車管所辦個抵押手續,我還可以繼續開。為什么呢?因為啊,現在的技術手段加強了,我有各種各樣的方法防止這個車跑掉。抵押的好處是這個借款人又可以繼續使用這個車,比質押要方便得多。
這是第一個,說的是這個占管權上的區別!
2、處置的區別
那么第二個區別,就是在處置上。關于這點,我不得不提一句,質押類的東西,您都已經拿手里了,如果不還錢的話,直接賣啊。但是抵押的東西就不一樣了,雖然說抵押權在您手里,但是要賣的話,你還得和我協商或者到法院起訴我。
所以大家注意,一般情況下,尤其像房子這種金額比較大的抵押類產品,都會在簽計劃協議抵押手續的時候,辦一個強制執行的公證。什么意思呢?
就是我如果不還錢了,您要去處置我這個房子,不用去法院走那個曠日持久的起訴手段,而是直接拿著公證的那個強制執行的公證,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廳辦理強制執行,很痛快就能把東西給賣了。
所以大家在看的時候可以關注關注這些細節。